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177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娇丽制衣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永义科技城****iv> 投资人:赵阳,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现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辉,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系被告员工。
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娇丽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