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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华江华通讯器材经销部、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7120号
案件名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华江华通讯器材经销部、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华江华通讯器材经销部;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7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江**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

经营者:孙秀江,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彬,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该娱乐城员工,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TaylorTY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百批****。

经营者:于朝旭,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江**通讯器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旭瑞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江**通讯器材经销部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江**通讯器材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江**通讯器材经销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江**江**通讯器材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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