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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怡家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539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怡家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海陵区怡家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9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怡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育才路** 经营者:马小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怡家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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