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2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倪洪祥烟酒店,经营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东菜园**-14。
经营者:倪洪祥,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东菜园**-1。
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倪洪祥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208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倪洪祥烟酒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经营者倪洪祥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
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冯 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