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46号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士斗,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东阳市虎鹿新南洋针车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浙江缝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FKQ4XXH。
责任人:程亚菊。
被告:东阳市晖煜缝纫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东嵊路**用代码91330783MA28QFYA9A。
法定代表人:孙程晖。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士斗、东阳市虎鹿新南洋针车经营部、东阳市晖煜缝纫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蓝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