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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宏伟酒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民申276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宏伟酒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宏伟酒业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申27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经济开发区宏伟酒业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五交化市场****门面(门头名称:宏伟酒业批发部)。

经营者:郑小阳。

再审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宏伟酒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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