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95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建军,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颜建军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3日以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