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颜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95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颜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颜建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95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建军,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颜建军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3日以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