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97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姗,女,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