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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邹平长山万客隆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510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邹平长山万客隆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邹平长山万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1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长山万客隆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经营者:段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霖,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贵岑,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长山万客隆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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