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1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福平床上用品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新庄镇新二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平,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福平床上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