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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尤元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857一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857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尤元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857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尤元俊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57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元俊,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尤元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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