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632号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6750761N。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昕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晶瑞大厦第******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71118T。
法定代表人:佘均,执行董事。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昕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