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7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益成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环路240号附1号、242号。
经营者:陈小姣。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益成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益成厨卫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