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7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理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兰英,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经营芦淞区中柏鞋店,经营地址芦淞区星通鞋城****,已于2020年3月26日注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