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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周淑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88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淑珍,女,200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

审 判 长  周丽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严寒月 代理书记员  陈晓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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