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91知民初4号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被告:洛阳策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河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丰华路**银昆科技园**楼**403-34。
法定代表人: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策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