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32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李敏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6689。
经营者:李继敏,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钟庄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3************62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李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