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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执异9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周春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异9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茶叶批发市场**9iv>法定代表人:周春艳。

被申请人:周春艳,女,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9)苏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应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诉讼费945元。

因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根据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被执行人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为由,请求追加周春艳为被执行人,对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诉称,(2019)苏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第5-6页载明:公证书中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137********”,联系人周春艳。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收款方为周春艳个人,故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独立于其股东财产。

周春艳提交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据材料,欲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申请执行人质证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周春艳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9)苏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第5-6页载明:公证书中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137********”,联系人周春艳。

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周春艳,股东类型:自然人,认缴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0%。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财产现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股东周春艳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周春艳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19)苏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无锡九千茶农茶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朱 荩审 判 员  朱 明审 判 员  吴晓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金彩书 记 员  毛晨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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