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09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西北路天世达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内)。
经营者刘延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西北路天世达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