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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9740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74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杨林村。

经营者:徐忠伟。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醴潭高速跳马服务区。

负责人:陈赛。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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