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74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杨林村。
经营者:徐忠伟。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醴潭高速跳马服务区。
负责人:陈赛。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强餐饮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醴陵高速跳马服务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