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7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F7D。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于2020年10月29日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核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律师收到本院开庭传票,现已离职。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并通知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至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