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815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超,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