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64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蔡桥镇利娟家电门市部,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西街/div>经营者:吴晓娣,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蔡桥镇利娟家电门市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