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杨凌改霞天平第八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23号
案件名称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杨凌改霞天平第八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杨凌改霞天平第八自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2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改霞天平第八自选店,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凌康乐路粮食局楼下,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3MA6THWCN9W。

经营者:汤改霞。

本院在审理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杨凌改霞天平第八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