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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县朱蓓青门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4民初4850号
案件名称4850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县朱蓓青门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朱蓓青门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485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朱蓓青门业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苏中装饰城内。

经营者:朱蓓青。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朱蓓青门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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