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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温惠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4803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温惠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温惠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803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惠森,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惠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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