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541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福建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小海镇俊林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div>经营者:吴俊林,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小海镇俊林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区小海镇俊林家电经营部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