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58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钟庄镇刘国祥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建湖县钟庄镇钟兴路/div>经营者:刘国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钟庄镇刘国祥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