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326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灯先生灯饰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寨子岭路**(寨子岭公园旁) 经营者:彭成凤。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灯先生灯饰店商标权属、侵权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