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6308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