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009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恒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八方园明商业街解放路-A1。
法定代表人:田亮。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恒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