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8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平,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湖北省荆门市大桥巷五金机电市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