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4073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73065688B,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新塘街道龙小生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CDRC960,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拱秀路1071-41.**/div> 经营者龙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新塘街道龙小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塘街道龙小生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新塘街道龙小生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