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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俊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刑终800号
案件名称边俊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边俊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刑终80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俊晓,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中专毕业,南阳市有线电视台病休人员,住南阳市卧龙区。

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由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6日由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开建,北京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俊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做出(2019)豫1302刑初1135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边俊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扣押在案的17箱飞天茅台酒有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原审被告人边俊晓不服,以“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不知情,客观上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请求从轻处罚,改判其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俊晓犯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刑初1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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