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惠平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安居苑****门面。
经营者:熊惠平,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平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平烟酒商行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平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惠平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