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34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十二坊******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0Y3JJ071。
法定代表人:甘春雨。
被告:吉林市友诚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764577512Q。
法定代表人:孙有成。
被告:舒兰市金马长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用代码:9122028368695414X3。
法定代表人:聂长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吉林省吉可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友诚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金马长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