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430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3920364。
法定代表人:邢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兔八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BAA98W。
法定代表人:胡志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兔八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