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952号 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邵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沫,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仁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张长明。
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仁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