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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成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38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成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吴成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386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成超,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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