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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145号
案件名称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145号 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1HC06。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Q5G93。

法定代表人:魏勇辉。

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永伟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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