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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春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锋,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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