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353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伶,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婷、被告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