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34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优稼得粮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松柏乡东风村二社/div> 法定代表人:马庆伟。
被告:长春市粮源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山咀村六社/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吉林省优稼得粮油有限公司、长春市粮源米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