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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袁永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袁永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袁永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军,湖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永峰,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2MA4A8UPY6L。

经营者:袁永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袁永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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