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军,湖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永峰,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2MA4A8UPY6L。
经营者:袁永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袁永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