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328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青年副食门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苟村镇中国邮政苟村邮电支局附近div>经营者:宋聚领,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青年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