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5782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ALJ5Q。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铭扬国福麻辣烫店。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路**信用代码92330483MA2CYC6160。
经营者:朱叙英,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铭扬国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