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68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子乔,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子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