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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佳敏、冯燕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刑初402号
案件名称马佳敏、冯燕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佳敏;冯燕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佳敏,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沁梅、谭俊艳,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燕平,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忠平、顾笛,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6日、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及辩护人谭俊艳、沈忠平、顾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下半年至案发,被告人冯燕平、马佳敏以位于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为据点,通过淘宝店铺“小熊家衣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47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查扣货值金额3000余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后变更指控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书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为获取非法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对变更指控后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的辩护人均提出原指控的销售金额应当按照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的当庭供述以及所提交的相关书证进行相应扣除,对变更后指控的销售金额没有异议。

马佳敏的辩护人还提出辩护意见:马佳敏有正当职业,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度低,是从犯;

马佳敏是初犯、偶犯,到案后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

马佳敏不具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冯燕平的辩护人还提出辩护意见:冯燕平的女儿患有抑郁症,需要母亲陪伴;

罚金刑应当以查清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基准确定。

请求本院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案发,被告人冯燕平、马佳敏在其共同居住的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通过淘宝店铺“小熊家衣衣”,未经注册商标“Balabala”注册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马公司)许可,明知是假冒该注册商品的童装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0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及马佳敏的车辆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Balabala”的男童羽绒服、女童裙子共计19件、吊牌200张、包装袋100个、手提袋50个、假冒森马公司注册商标“balabala”的女童裤子6条以及用于网络销售的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费某、华某、童某、高某、叶某、杨某、冯某、范某等人的证言、淘宝订单详情截图、商标注册证、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支付宝交易数据查询、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马佳敏辩护人提交的刷单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马佳敏、冯燕平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佳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冯燕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述第一、二项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共计25件、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吊牌200张、手提袋50个、包装袋100个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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