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刑更1374号罪犯项芳相,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湘021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芳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湘02刑终字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芳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20年1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项芳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芳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