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62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绍东,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绍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